澳门新葡新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澳门新葡新京,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EMICAL SOCIETY, 缩写为ZC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化学专业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化学科学和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全省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会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力争我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所开展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党委。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化学系(西溪校区)内。邮政编码:310028,网址:http://www.zjsh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家的联络和交流。加强国内外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化学学科在全国和国际上的影响。
(二)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
(三)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培训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产品展示、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六)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并协助各地方化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与化学相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
(2)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3) 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个人。
3. 学生会员为在读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毕业后经申请可转成普通会员。
4. 境外会员为支持本会活动,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境外化学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的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2. 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由本会报中国化学会审批,同时成为其会员并发放会员证。其中,境外会员须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 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理由两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各理事单位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其职责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会费收取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收支情况;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挂靠单位资助和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